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和产业创新资源集聚力,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科技合作资金资助对象为各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具体为: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具备稳定长期、可持续开展国际合作的能力,并签有相关合作协议,促进本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园区等单位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二)“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是指由科技部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布局设立,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创新主体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机构合作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是指围绕服务国家大局、落实双(多)边合作协议及合作机制,面向欧美、日韩、东盟、“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组织举办的与科技工作密切相关的高层次学术会议、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科技展会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
第三条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补助经费列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四条 支持对象。依法在青岛登记注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依托单位。
第五条 补助条件。根据科技部、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文件和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结果,分别给予奖补,依托单位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第六条 支持金额
(一)对新认定的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
(二)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
(三)对建设期每满3年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
(四)同时符合不同级别奖励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经费管理。补助经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等工作。
第三章 “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第八条 支持对象。依法在青岛登记注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第九条 补助条件。根据科技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认定文件及验收结果予以一次性奖补,依托单位无需提交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第十条 支持金额。根据科技部验收评估结果,对“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进行奖补,结果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给予中方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补;结果为“通过”的,给予中方依托单位最高200万元奖补;结果为“整改”和“不通过”的,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补助经费用于“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开展联合研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技术示范等工作。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依法在青岛登记注册、包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是科技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科技活动参会人员来自2个或2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参会人数原则上在50人以上,邀请外宾原则上占20%以上,且有国际科研人员、国际组织机构代表或企业家等重要嘉宾参加。
第十四条 申报与立项
(一)对于市科技局直接主办或承办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科技活动,可采取直接举办或委托举办等方式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其他科技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申报。围绕落实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工作,市科技局发布科技活动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科技活动申报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2.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科技活动申报书进行评审。
3.立项实施。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研究确定拟补助科技活动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与管理
(一)科技活动补助经费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范围为开展科技活动期间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二)科技活动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时间或主要事项的,活动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科技活动结束2个月内,承担单位报送活动总结报告及审计报告至市科技局。审计报告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资金应包含补助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
(四)同一科技活动有多个主办或承办单位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单位进行申报,其余主办、承办单位接受申报单位的协调、沟通或指导,配合开展活动申报、组织实施、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等工作。
(五)科技活动补助重点考虑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及全省性活动,优先支持承办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科技活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科技活动原则上不重复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活动进行绩效评价,承担单位按要求提报绩效自评材料,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支持金额。根据实施情况,补助标准不超过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活动承担单位每年最多申报2个,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科技局结合相应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承担单位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具体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对报送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2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