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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编号:100268
汽车
投诉品牌:小鹏 · 小鹏P7
(小鹏)
小鹏 · 小鹏P7小鹏P7保内三合一总成异常 出保后拒保
编号:100268
类型:汽车
投诉人昵称:匿名网友
2026-10-0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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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8月31日购置小鹏P7新能源汽车。 2026年8月25日,车辆尚处于包修期之内,本人发现车辆多项持续性异常现象:快充慢充功率衰减、哨兵模式异常耗电,同时停车行车记录仪已长期存在故障:停车静置超过24小时后记录仪会自动停止录制,重启车辆也不会自动恢复录制,必须手动连接记录仪WiFi才能重新启动录制。上述全部异常现象,均为三合一高压电源总成(OBC+DC?DC+PDU,新能源车高压电控总成)渐进式隐性劣化带来的连锁表现。
本人主动至小鹏授权售后门店报修,如实陈述车辆全部故障现象。门店于完成检测后,口头告知车辆无任何故障,未能识别三合一高压车电源总成已存在渐进式隐性质量故障缺陷,未履行完整排查、故障记录的法定义务。2026年10月2日,车辆正常道路行驶过程中,三合一高压总成彻底失效,整车动力突然中断,车辆当场趴窝,产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该故障距离车辆包修到期仅1个月。门店拆解后确认,故障根源为三合一高压总成本体损坏。 案涉故障属于渐进式劣化的隐蔽质量故障缺陷,零部件性能衰减、质量问题的形成、发展过程全部发生在包修期内;故障仅在出保后才彻底爆发,并非出保之后新产生的损坏。本人已在质保期内履行消费者报修义务,厂家售后作为专业维修机构,全面检测、排查质量隐患的法定责任,因厂家检测疏漏、排查质不到位,导致质量隐患拖延至包修期满后彻底爆发,最终导致此次事件,该过错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应当包含消费者故障陈述、检查结果,并向消费者提供;门店在本次质保期进厂检测,未识别高压部件隐患,未完整记录潜在故障风险,未尽修理者法定义务。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包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免费修理。案涉部件质量劣化发生在包修期内,质量缺陷客观存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网能;经营者提供的检测服务存在过错,未能检出已存在的隐蔽质量瑕疵,由此扩大产生的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4、三合一高压总成属于整车高压电控集成件,属于新能源汽车核心安全部件,失效会直接造成行驶动力中断,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该车型大量同型号车辆出现同款三合一总成失效、行驶跛行动力中断故障,存在批量质量风险。现小鹏厂家仅提供付费维修优惠方案,拒绝免费维修。
商家以“故障爆发出现在保外”作为唯一拒保理由,割裂在保内部件渐进损坏的客观事实,无视“同批次普遍性缺陷”和“高速失电的安全风险,规避三包法定责任。
投诉信息
- 编号
- 100268
- 状态
- 处理中
- 类型
- 汽车
- 投诉品牌
- 小鹏 · 小鹏P7
- 被投诉厂家
- 小鹏
- 提交时间
-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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