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青科字〔2025〕22号),于2025年12月17日正式实施。
一、工作背景
2023年10月,青岛市科技局制订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23〕17号),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根据国家科技评价改革最新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体系,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在保持政策延续性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绩效评价工作实践,对标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青岛市科技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办法》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聚焦科技计划设立目标,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办法》的制定,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旨在充分发挥科技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科技成果,推动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最大限度促进科技资金实施成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我市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七章十七条,对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范围、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组织实施、结果运用、责任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加强政策间的统筹衔接。《办法》明确规定,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科技项目,须开展关键节点评价。而只签订一个任务书的研发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中期评估工作,与今年新修订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相衔接。
2.提出探索建立长周期评价机制。《办法》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长周期评价机制”,在项目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结余经费使用情况等。
3.进一步明确评价结果的认定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绩效评价工作的流程,明确了“结题”“不通过”等评价结果的认定标准并强化了结果运用,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未按要求退回财政结余资金之前,科技局将不予受理和立项。
4.规范和简化经费决算与审计。《办法》明确提出,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资金决算表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不需再提交审计报告,既减轻了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又进一步压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范围,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规定,项目财政资金结余占全部财政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说明结余资金产生的原因。审计费用可从项目资金列支。
5.加强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借鉴科技部做法,新增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内容,旨在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加强对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当、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或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反映被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4种情况时,将取消承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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