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我局出台《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为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7月,我市出台《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为落实好该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建好用好技术创新中心,构建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青政字[2024]号)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六章,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建设条件与程序、运行管理、绩效评价、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技术创新中心作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承担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是遵循“产业导向、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为组织管理。主要是对政策涉及的市科技局、驻青各部门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各方面主体的职责进行明确。
第三章为建设条件与程序。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申报评审流程等要求和内容。建设条件方面,分别从研发能力、人才队伍、研发投入对申报单位进行明确。
第四章为运行管理。明确技术创新中心要建立专家委员会,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对成果转化、变更事项、撤销和仪器开放共享等运行管理事项做出规定。
第五章为绩效评价。明确年度报告、绩效评价周期、评价重点、评价结果分类等具体内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评价制度,3年建设期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评价结果是市科技局进行支持建设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命名规范和对前期建设的中心综合绩效评价等内容。对2023年(含)以前批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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